攀枝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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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涵养地、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火灾易发地、林草有害生物病(虫)源地和林区主入口等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区域概况、职责范围、责任区示意图、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牌样式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统一规定,林长...
所属分类:林长制来源:林长科
县级以上林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林,乡级林长应当经常性开展巡林,村级林长应当开展日常巡林。原则上,市级林长、副林长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县级林长、副林长每季度不少于 1 次,乡级林长、副林长每月不少于 1 次,村级林长、副林长每周不少于 1 次。
所属分类:林长制来源:林长科
林长制村级“一长两员”是指村级林长、监管员和护林(草)员。每个村(居)民小组至少配备 1 名专(兼) 职护林(草)员负责森林草原巡护,实现对森林草原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野生动物疫情、违法使用林地、毁林毁草开垦等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监控预警及林业政策法律宣传等工作全覆盖。
所属分类:林长制来源:林长科
林长制是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林长,其他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级林长体系,实行分区(片)负责,落实保护发展林草资源属地责任的制度。
所属分类:林长制来源:林长科
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
所属分类:义务植树来源:生态科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到60岁,女11岁到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植树3-5株。
所属分类:义务植树来源:生态科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
所属分类:古树名木保护来源:生态科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是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
所属分类:古树名木保护来源:生态科
1.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1)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2)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3)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
所属分类:古树名木保护来源:生态科
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所属分类:古树名木保护来源: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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