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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林业局

对市政协八届三次会议第9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4-08-2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一、我市工矿迹地的基本情况

我市是工业城市,工矿迹地点多面广。做好矿山迹地植被恢复工作,是攀枝花创森的重要内容和特色。2012-2013年,由市林业局筹资,市农业科学院组织技术力量对全市工矿迹地开展了调查,完成了《攀枝花市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方案》。调查发现,全市各类矿山占地面积18398.42公顷,矿山迹地总面积3104.26公顷。其中,盐边县1147.77公顷、西区757.55公顷、仁和区705.84公顷、米易县405.51公顷,东区87.59公顷

各类型矿山迹地中,煤矿迹地面积2208.55公顷,占71.15%;花岗石矿山迹地面积274.55公顷,占8.84%;铁矿类矿山迹地面积224.13公顷,占7.22%;建筑用砂迹地面积17.35公顷,占0.56%;采石等其它矿山迹地面积379.68公顷,占12.23%

针对不同迹地类型,规划编制组从技术角度提出了包括岩土工程、水利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和的治理措施。

二、矿山迹地治理措施

在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中,市政府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开展矿山企业以迹地治理换取用地指标等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快矿山迹地治理项目实施力度和进度,积极探索矿山迹地治理新路子,有效增加植树造林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一)争取省上项目开展治理

在实施矿山迹地治理工作中,市政府积极争取省上项目。2013年,落实了攀煤(集团)公司沿江煤矿沿江片区、太平煤矿一棵树——西山矸石道片区、花山煤矿三十九片区、太平煤矿摩梭河片区4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米易县得石镇二滩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等多个项目,共争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补助资金2172.52万元、生态功能区植被恢复资金828万元,计划恢复治理矿山迹地土地面积9910亩。

(二)财政资金推进治理

2014年,在继续推进和实施2013年的矿山迹地治理项目外,市、(县)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米易青杠坪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大坝植被恢复、米易立宇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大坝植被恢复、西区清乌复线大水井村五社(袁家沟以西)堆场生态治理、格里坪镇金家村片区土地清理及生态修复、盐边安宁园区龙蟒一期尾矿库复垦治理等5个矿山治理项目,计划投资2298万元,治理面积1000余亩。

(三)企业投资进行治理

2013年,结合全市煤矿专项整治和社会主义新矿山建设活动,由企业出资建成摩挲河、大宝鼎、魔芋湾、何家屋煤矿等9个社会主义新矿山综合治理示范点,共恢复矿山迹地植被1800亩。

近两年,全市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项目既有企业投资资金,也有财政和林业、国土等部门资金;治理主体既有矿山企业,也有绿化专业部门和社会个人。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实现多元投入、多主体参与的格局。随着这些矿山迹地治理项目的陆续实施和完工,将有效增加矿山植树造林面积,改善矿区面貌,扩大森林覆盖面,不断提升我市创森实际成效,进一步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

 三、下一步加强视野区工矿迹地治理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矿山植被恢复工程范围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需国土、水利、林业等多部门齐抓共管。同时需各级政府层层落实,也需各迹地业主单位全力实施。为确保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将加强对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汇报,及早促成专项工作组织机构的建立。力争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攀枝花市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工矿迹地治理的组织领导。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全市的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编制治理实施总体规划和计划,督查矿山迹地的植被恢复进度、实施成果、养护效果,建立治理方案实施档案,并作为验收依据。

(二)加强矿山迹地植被恢复的科研攻关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迹地现状调查,完善治理方案。矿山迹地植被恢复难度太,技术要求高。矿山迹地植被恢复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应通过科研攻关予以解决,避免不必要的失败和浪费。科技和有关部门应列支专项经费,发动有关科研院所,针对实际技术需求开展技术攻关。

(三)多方筹集资金,加大投资力度

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是攀枝花市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制约因素。要建立健全中央、省和地方投资为主,多渠道筹集资金为辅的投入机制。把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农业、旅游业和林业、国土等资金,应用于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工作中。林业、国土等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优先向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工作倾斜,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和投资,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为矿山迹地植被恢复治理工作的发展争取更多的资金。

四、关于制定强制政策措施建议的办理意见说明

(一)关于收取植被恢复保证金问题

森林法规定,在土地使用征收过程中,涉及林地用地且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植被恢复费,在县域范围内择地进行异地植被恢复。但对于收取植被恢复保证金,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全省范围内也没有可借鉴的先例,现阶段征收保证金尚不具备条件。对于征收水土流失防治保证金的建议,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征收政策依据,全省范围内也没有可借鉴的先例,现阶段征收保证金尚不具备条件。针对征收水土流失防治保证金的建议,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作为一个课题,在今后的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和研究。

(二)关于禁止在城区、高速公路、铁路视野区范围内新造成自然植被破坏问题

我市是长江上游的重点国有林区和水源涵养区,全市幅员面积74万公顷,其中林业用地55万公顷,占幅员总面积的74.3%。据统计,我市经济建设项目及高速公路、铁路建设,基本都涉及使用林地。经济要发展,项目要用地,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作为土地审批工作的前置条件,尤为重要。近年来,国家、省、市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减少或避免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先后出台多个政策用于管理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为。为此,我市在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阶段,结合地方实际,从项目立项、水土保持、环境评估、安全生产评估、社会风险性评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资质审查、《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专家评估、现场查验、项目占地用途性质、植被恢复措施等多个环节的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逐一进行审查,缺一不可。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促使项目业主科学、合理用地,切实执行“不占或少占林地、不占或少占高效林地、不砍或少砍林木”的原则。同时,通过采取提前介入、强化服务、依法加快、跟踪监管、注重宣传等措施,积极督促、指导、帮助项目业主做好项目选址、科学规划、植被恢复、林地报批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依法使用林地,杜绝乱占滥用林地行为。

综上,直接禁止在城区、高速公路、铁路视野区范围内使用林地,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只能严格管理,充分论证,规范视野区的用地行为,合理减少这一重要区域的林地使用,尽最大可能减少植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