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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时间:2022-01-27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林业可持续发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修订形成了《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2月8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2009年,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原省林业厅印发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原省林业厅修订出台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成银发【2010】41号,从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期限,贷款对象、基本条件,贷款程序,抵押登记,贷款用途、期限,监督管理6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办法》印发以来,国家和省先后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多次作出安排部署。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提出了要求。2015年1月,原林业厅、省委农工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监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川林发[2015]16号),明确将“两证”改革成果和交易鉴证纳入抵押范围。2018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川银监发【2018】16号),对贷款范围、评估资质、贷款程序作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结合近年来中央和省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对《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过程

  为推动《办法》的出台,提高其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省林草局在全省林草规划改革发展会上,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谋划,提出建议意见。2020年5月,省林草局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的前期调研工作,综合规范性文件实践情况和借鉴浙江、云南、江西等省的先进经验,草拟了《办法》初稿。6月征求了21个市(州)林草主管部门意见,7个市(州)提出了28条建议意见,采纳18条,9条因无法律依据或政策已明确未采纳,1条意见建议由部门间协商明确。10月,省林草局组织了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银保监局、自然资源厅、部分市州领导和专家召开了研讨会,现场就《办法》文本进行讨论,并逐条进行修改完善。11月上旬,征求了14个省级相关部门意见,5个单位提出了12条意见,采纳7条,5条因政策已明确未采纳。11月中旬,在汇集省直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文本再次修改完善,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11月中下旬通过了省林草局审批处(法规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12月中旬省林草局党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共8章40条。包括:总则,林权抵押的条件和期限,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贷款程序,抵押登记,监督管理,附则。

  从破解林权抵押贷款瓶颈入手,着力化解当前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抵押难、评估难、贷款贵、监管难等问题,从制度层面建立金融支持林业健康发展的新机制,为放活经营权、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一是对主体资格进行了规范。明确已依法取得林权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集体林权作为抵押物,向各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

  二是新增了可用于抵押的客体。通过明确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但其所依托的土地在抵押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剩余期限,破解了林权抵押标的物的障碍。

  三是健全完善了林权抵押政策机制。明确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给予利率优惠,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对符合贴息贷款政策的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给予财政贴息;抵押率应综合考虑贷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条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应依托市(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林权政策、林权流转交易等服务信息,防控林权抵押风险和方便抵押林权处置;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应减免抵押权人相关交易费用。

  四是完善了林权抵质押贷款信贷服务和风险防范制度。在《办法》中推行集体林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天然林保护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支持林权收储机构开展市场化收储担保,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抵押权人应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五是加强了抵押物的监管。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后可以申请采伐,其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六是对原《办法》一些表述进行了技术处理。删除了一些过时的规定,对原办法的布局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使其更加准确和实用。鉴于《森林法》《民法典》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已对相关程序、对象和条件进行了规范,新《办法》删除了相关条款。

    政策文件:http://slyj.panzhihua.gov.cn/zwgk/zcfg/gfxwj/41154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