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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法宣科     发布时间:2024-11-06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答记者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治端

  问:7月29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请问今年市人大常委会为什么会选择制定一部关于攀枝花苏铁自然保护区的立法?

  答:四川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唯一以苏铁类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中国乃至亚洲苏铁类植物自然分布纬度最北、面积最大、株数最多、分布最集中的天然苏铁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有天然攀枝花苏铁38.5万株,各种植物248种,动物193种,是天然的物种基因库。我市的攀枝花苏铁年年开花,雌雄花蕊格外绚丽,堪称植物界的“活化石”,更与大熊猫、恐龙并称“巴蜀三宝”。

  开展自然保护区立法,是我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两山”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攀枝花苏铁合理利用的客观要求。2022年,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纳入了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经充分调研论证,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并按照立法进度安排有序推进。

  问:《条例》出台对我市而言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条例》是我省市州层面制定的首部自然保护区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出台体现了我市地方立法的创新作为。《条例》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从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方面精准发力,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有利于增强对攀枝花苏铁资源的保护,维持和恢复攀枝花苏铁野生种群数量,维护以攀枝花苏铁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厘清政府职责,规范自然保护区以及周边人为活动;有利于推动攀枝花苏铁资源的合理利用,挖掘攀枝花苏铁文化,培育攀枝花苏铁文化品牌,推动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问:《条例》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27条,未设定章节,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原则性规定。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村民委员会职责,设定了投诉举报、社会监督、社会捐赠、表彰奖励等机制。二是保护管理措施。明确了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砍伐、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新建、扩建坟墓,违规采集攀枝花苏铁、云南梧桐等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细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防控、野生植物保护、矿山等生态系统修复、完善资源档案和苏铁资源依法合规利用等制度。四是法律责任。结合上位法与自然保护区工作实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作出了规定。

  问:《条例》体现了哪些地方特色?

  答:一是借鉴《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立法思路,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允许事项正面清单,为上位法修订探索地方实践。二是落实省委和市委要求,推动攀枝花苏铁资源的合理利用,规定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自然保护区建设,挖掘攀枝花苏铁文化,培育攀枝花苏铁文化品牌,讲好文旅结合故事,为城市品牌注入新内涵,擦亮攀枝花苏铁这一张独特的城市生态文化名片。三是将攀枝花苏铁保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人工干预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内容,规定因保护和复壮攀枝花苏铁种群需要,经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批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有利于主要保护对象保护和恢复的人工干预措施,保护和恢复其生长环境。

审核: 冯中波   责任编辑: 冯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