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服务机制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发布时间:2019-10-30     来源:市林业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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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攀枝花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19-09-20
  • 发布日期:2019-08-27
  • 文  号:攀林发〔20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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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服务机制的通知

各区林业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林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有力保障了各类建设项目尤其是省、市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两年森林督查结果看,未批先占、超审批范围占地、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未收回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保护森林资源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全面加强林地和森林资源管理,解决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林权单位履责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使用林地事前服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务必按照“放管服”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解决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要按照“提前介入、依法加快”的原则,落实专人关注项目,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掌握业主需求,依据林业管理规定对项目使用林地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确保项目建设合理、合法和按规定使用林地;要根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通知精神和“一体化平台”省级有关部门录入相关内容,动态调整执行《办事指南》,及时修正提交材料清单,优化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既方便群众办事,又最大程度保障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属国家、省取消和停止执行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业主(或办事群众)提交,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初审)项目报件资料时,结合数据资料(图班)核查比对、现场查验、公示、日常监管、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逐一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备查。属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内容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转报文件中进行逐项说明。要认真按照《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林地林木要素保障服务的意见》(攀林发2017152号)、《攀枝花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攀林发2017149号)等相关要求,提前介入涉及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指导和配合业主单位,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选址和项目手续申报。要进一步加强事前指导力度,督促用地单位对使用林地地块打桩定界,标明使用林地界线,明确责任,确保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二、强化使用林地事中监管

(一)坚持林地交付使用确认制度。使用林地批准同意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使用林地单位、调查设计单位、林权单位、乡镇(街办)五方至用地现场对批准使用林地进行交付使用确认,各方应在现场就批准林地的面积、地点、范围、边界、采伐林木等内容进行确认,明确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现场确定项目跟踪监督人员。交付使用确认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发放使用林地告知书,由使用林地单位签收。

(二)落实项目使用林地专人跟踪制度。对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落实监督人员对项目使用林地进行跟踪监管,监督人员名单须报市林业局备案。经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监督人员应定期(不低于一周一次)和不定期视林地使用情况到使用林地现场核查项目建设林地使用情况,并填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表》(附件2),发现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情况要立即处置。

(三)加强使用林地监督情况报送制度。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使用林地监督管理平台,及时汇总辖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情况,建立被许可人使用林地监管情况台账,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服务统计汇总表》(附件3),并于每季度的10日前报送市林业局。

三、严格使用林地事后监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辖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职责。要重点加强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健全并落实临时占用林地监管制度。

(一)推行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回收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告知制度。要主动履行临时用地到期回收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告知义务,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临时用地期满3个月前,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单位发放《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到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附件4)。

(二)建立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验收制度。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在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一年内不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三)推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制度。要依托使用林地日常监管,加强项目台账管理,建立被许可人诚信档案,依法加强对临时占用林地的日常检查和被行政许可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告知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内容、期限使用林地及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附随义务和相关规定。对不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拒不履行义务的,可暂停新审批其临时占用林地,直至其按要求完成恢复任务。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加强监管,强化考核。市林业局将加强对长期使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视各县(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服务情况,按季度对重点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对辖区内多次发生违法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满不收回、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等情况监管不力、查处到位的,市林业局将暂停使用林地审批,调减林业项目资金,并将使用林地监督情况纳入年底目标考核,严格逗硬。

(二)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各县(区)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监督管理责任,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项目使用林地情况,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二)落实责任,守土有责。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权单位和护林员的作用,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落实到具体人员,发现违法使用林地和滥伐林木时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整改。

(四)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细化管理措施,全面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919

 

附件:1.使用林地告知书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日常检查情况表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服务统计汇总表

     4.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到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攀枝花市林业局 

2019920

 

附件1

使用林地告知书

﹍﹍﹍﹍﹍﹍(单位):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有效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在你单位(个人)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就使用林地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日,﹍﹍﹍﹍﹍﹍﹍批准你单位(个人)使用林地﹍﹍﹍公顷。你单位(个人)应按审批使用范围、用途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审批使用事项。不得超审批范围和面积使用,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不在临时用地上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2、临时使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且符合延期条件的,你单位(个人)应在批准的临时使用林地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日至﹍﹍),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在获得延期审批后依法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使用到期后,你单位(个人)应按恢复林业条件方案或协议,在一年内恢复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3、你单位(个人)应主动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用地监管,及时采纳执法单位的执法建议和行政指导,做到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告知单位(盖章)﹍﹍﹍﹍﹍﹍﹍﹍﹍﹍﹍﹍﹍

签收单位(盖章)﹍﹍﹍﹍﹍﹍﹍﹍﹍﹍﹍﹍﹍

﹍﹍﹍﹍﹍﹍﹍

附件2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日常检查表

县(区) 乡镇  村组(或国有林管护区域)                单位:公顷

建设项目名称

 

使用林地申请单位()

 

使用林地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使用林地审批文号

 

审批使用林地

总面积

 

审批时间

 

项目监督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涉嫌违法违规使用

1是(说明情况)

2

涉嫌违法违规类型

超审批

范围使用

 

批甲

占乙

 

超期限

使用

 

其他

 

 

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制止

 

上报

 

查处

 

其他

 

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

 

 

                                   
 

(注:按监督项目填报)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日期:

 

附件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管服务统计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使用林地面积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使用性质

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查处整改情况

备注

长期

临时

直接

 

 

 

 

 

 

 

 

 

 

 

 

 

 

 

 

 

 

 

 

 

 

 

 

 

 

 

 

 

 

 

 

 

 

 

 

 

 

 

 

 

 

 

 

 

 

 

 

 

 

 

 

 

 

 

 

 

 

 

 

 

 

 

 

 

 

 

 

 

 

 

 

 

 

 

 

 

 

 

 

 

 

 

 

 

 

 

 

 

 

 

 

 

 

 

 

 

附件4

临时使用林地项目到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通知书

﹍﹍﹍﹍﹍﹍﹍﹍单位(个人):

你单位(个人)于﹍﹍﹍﹍﹍﹍﹍日取得的﹍﹍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书文号)即将到期,临时占用期限﹍﹍﹍﹍﹍﹍日至﹍﹍﹍﹍﹍﹍日,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亩。为确保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书文号)将于﹍﹍﹍﹍﹍﹍日到期,应按时归还被临时占用的林地。

二、你单位于﹍﹍年﹍﹍月﹍﹍日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到期日起,应立即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表面硬化层等,并严格按照你单位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对临时占用的全部林地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完成后及时报告我局,届时我局将组织验收。

三、对临时占用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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