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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 2022年第8号

来源:法宣科(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3-03-13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 告

2022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林草“放管服”改革,现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给自贡市、攀枝花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广安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凉山州等11个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贡市等11个市(州)]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事项的省级权限[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不含)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不含)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不含)以下;但不包括跨我省市(州)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二、委托时间

委托事项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正式施行为止。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提前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3年1月1日起,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不再受理自贡市等1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申请人到自贡市等11个市(州)申办,办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自贡市等11个市(州)应按照国、省、市(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并做好对委托办理事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承接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再次委托。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自贡市等11个市(州)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行政许可工作要求;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是否超林地定额审核、是否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发生徇私舞弊、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形,可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五、注意事项

自贡市等11个市(州)自2023年1月1日起依本公告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委托行政许可申请,并依据四川政务服务网(htp://ww.sczwfw.gov.cn)公布的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进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1月1日之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继续办理。(http://ww.sczwfw.gov.cn)公布的办事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进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2023年1月1日之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继续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14日

 

 

 

 

 

 

 

 

 

 

 

附件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攀枝花市林业局

接收材料地址: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三线大道69号

邮编: 617000

联系方式: 0812-3378065、337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