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来源:法宣科 发布时间:2019-08-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
填表单位:攀枝花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 |
单位名称 |
主体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
执法权力依据的条款内容 |
行政强制权依据 |
法定行政机关 |
攀枝花市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攀枝花市 森林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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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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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苏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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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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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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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有权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必要时可以复检。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押、封存,并责令托运人或经管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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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组织 |
二滩森林公园管理处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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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林业执法稽查队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定》(川府发〔1998〕58号) 第五条:加强资源林政管理,严格依法治林。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坚决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组建林政稽查队,负责对森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管理;调整和加强检查站,加大对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保护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对毁林开垦的林地,要限期退耕还林。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的决议》 第三条:严格依法治林,强化林政管理。建设高素质林政稽查队伍,强化天然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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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冷兴山 填表人:冯中波 联系电话:3352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