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来源:法宣科(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5-03-31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甲方(委托方):攀枝花市林业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00083203917
乙方(受委托方):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保护中心(攀枝花市二滩风景名胜区保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300720872624B
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范围
攀枝花市二滩国家森林公园红线范围内。
二、委托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三、委托事项
委托乙方办理《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包括:
(一)损坏园内林木的;
(二)在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
(三)乱刻乱画、污损园内设施的;
(四)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
四、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对乙方受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执法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追究或者建议追究受委托单位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2.乙方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受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乙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甲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乙方应当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甲方行政执法工作;
5.乙方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使用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文书,主动依法行使受委托权力,保障林业生态安全;
6.乙方行使受委托权力过程中,发现存在超越委托权限、涉嫌违反林草法规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发现存在普遍、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配合甲方研究解决;
7.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的国家赔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乙方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并按《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人员持有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规范管理;
(二)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政策调整,甲方对委托内容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双方另行订立委托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本委托自行废止;
(三)本委托不是权力移转。委托生效后,委托事项权力仍可由甲方自行实施。
(四)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相关报备及公示由甲方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