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标准及要求》
来源:法宣科(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0-12-09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攀枝花市“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标准及要求
(2014年5月4日攀府法发【2014】32号印发)
(一)基本标准
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应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使用。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不适用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内容具体全面的书写,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二)具体撰写要求
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表述是将法律的抽象规定与案件的具体事实相结合,把法律预设的条件和内容放到当事人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演绎推理过程的表述。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结构总体上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在撰写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应当做到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精炼、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的要求。
1.首部:首部的主要内容是标题、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般要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以确保行政处罚对象的准确无误;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情况。首部的表述要求简明扼要,准确规范。
2.正文:主要包括案件来源、违法事实与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理由、自由裁量情况、处罚决定等内容。
(1)交待案件源由,使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楚明白。包括说明案件来源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的基本情况,立案调查的时间等。
(2)陈述违法事实。案件事实表述要完整准确,内容包括五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标识、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都要叙述清楚;同时,对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凡是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相关的事实要素均不能遗漏。
(3)详细列举相关证据。逐一列举证据要标明序号并说明该证据要证明的违法事实。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分别列举,但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不需重复列举;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一并列举证据,不宜分别表述;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的则要说明理由。
(4)说明执法程序的合法
案件办理的主要程序应交代清楚。在执法程序中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抽样取证并经过法定机构鉴定的,应当如实载明。同时,还要说明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或听证)告知书的时间,当事人有无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情况;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写明陈述、申辩的基本观点、主要理由和具体要求以及复核情况或听证情况。
(5)清晰地表述适用法律的法理
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客观分析当事人的违法性质,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定性。案件性质认定要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着手阐明理由。准确引用所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禁则条文的内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了该法条的什么禁止性规定,构成什么行为;准确详细引用与禁则相对应的罚则条文的内容。
(6)说透处罚自由裁量确定的合理性
对采信当事人的意见,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或办案机关决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应说明相应的理由、列明相应的依据。对不采信当事人意见的,也应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在引用依据时,提倡以适当的方式写明所引用依据的具体内容。
(7)处罚决定
在处罚决定部分的表述中应当使用法定处罚种类,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具体、明确地规定处罚的内容,应准确、具体写明执行处罚的方式、地点。
3.尾部:写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最后注明做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做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