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林业局2020年4月行政处罚公示表
来源:法宣科(审批科) 发布时间:2020-04-20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0年4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汇总表
填报单位: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填报日期: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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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是否办结 |
是否执行完毕 |
是否录入平台 |
开展备案、陈述(申辩)、听证、复议和诉讼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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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4号 |
王林升擅自开垦林地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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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1号 |
杨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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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7号 |
易会兰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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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3号 |
黄绍龙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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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5号 |
钦有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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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20号 |
陈虹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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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6号 |
颜忠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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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0号 |
刘元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案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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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9号 |
游华毁坏林木案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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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8号 |
刘会书毁坏林木案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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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汪向东 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本表各县(区)林业局及局属行权单位填报。三区只包括本局办理的案件,两县包括本局和所辖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分开制表)。
2020年4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 填报日期: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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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或自然人 |
违法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号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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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4号 |
擅自开垦林地 |
王X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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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10时许,东区银江镇弄弄沟村一社村民王X升为种植经济林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东区银江镇弄弄沟村一社大坟山水厂旁开垦林地,无林木损失。经民警在实地采用皮尺现场测量,其开垦林地两块,1号地块长25米,宽5米,面积为125平方米;2号地块长25米,宽26米,面积为650平方米;两块地面积共计775平方米。开垦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权属为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弄弄村一社集体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恢复原状; 2.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1550.00元的罚款。 |
第一项于2020年9月22日前执行;第二项已执行完毕。 |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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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1号 |
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杨X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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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6日16时许,杨X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王富付家地里干活接水管时用火不慎引发山火,经办案人员现场勘验过火面积约一亩。过火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权属为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阿署村二社集体林地。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200元罚款。 |
已执行 |
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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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7号 |
易X兰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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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7日,易X兰擅自在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尖山脚处自家开荒地内焚烧包谷杆。其用火时间在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用火地点距林缘30米,属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其行为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2020年2月27日被我局立案调查。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如下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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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20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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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第13号 |
黄X龙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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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日9时30许,黄X龙擅自在西区格里坪镇新庄村三、四组共有林地内的同厂沟内烧草。其用火时间在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用火地点属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其行为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2020年3月3日被我局立案调查。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如下林业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警告;3、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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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森林公安局2020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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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5号 |
钦X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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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 月初,钦X能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货车将修建芒果中转站挖掘的弃土堆在仁和区金江镇鱼塘村上淌皮组铁塔梁子处,占用林地90 平方米。所涉及林地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均为金江镇鱼塘村上淌皮组集体所有,林木起源为天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 元的罚款,计900 元。 |
执行完毕 |
市森林公安局20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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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20号 |
陈X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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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陈X达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仁和区啊喇乡起查喇村苍蒲地组苍蒲地水库上方林地内修建房屋,居住至今,修建的房屋占用林地264 平方米。所涉及林地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林地权属为啊喇乡起查喇村苍蒲地组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为陈虹达个人所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1 元的罚款,计2904 元。 |
执行完毕 |
市森林公安局20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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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6号 |
颜X荣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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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 月初,颜X荣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本组集体林地内席草地处雇请挖机挖水池,占用林地75 平方米。所涉及林地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薪炭林,林地权属及林地使用权均为仁和区金江镇保安营村竹木山组集体所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 元的罚款,计750元。 |
执行完毕 |
市森林公安局202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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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0号 |
刘X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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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初,刘X刚为方便运输肥料,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擅自雇佣挖机到本组陈家屋基处修建道路。共占用林地面积 264 平方米。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特种用途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1、限期于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3 元的罚款,计3432元。 |
执行完毕 |
市森林公安局202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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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9号 |
游X华毁坏林木案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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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初,游X华为了种植芒果,未经林木所有人同意,擅自将仁和区中坝乡团 山村团山组林家屋基反背处 42 株密油枝,15 株桉树幼树砍伐丢弃在现场。林地权属为中 坝乡团山村团山组所有,林木权属为曾贵强个人所有,林种为薪炭林,密油枝起源为天 然,桉树起源为人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株数 3 倍的树木,计171 株;3、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的罚款,计 22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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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
市森林公安局20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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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攀森公林罚决字【2020】18号 |
刘X书毁坏林木案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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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底,刘X书为了自家栽种的芒果树不被遮挡,擅自在金江镇立柯社区五贵塘组仰天窝处,将芒果树旁云南松树脚环状剥皮,致其2株死亡,另14株还存活。被毁坏的云南松蓄积0.8891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0.4801立方米,现林木还立于现场。涉案林木价值 273.66 元。被毁坏的林木起源为天然,林种为用材林,森 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木权属为仁和区金江镇立柯社区五贵塘组集体所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毁坏林木株数 1 倍的树木,计 16 株; 3、处毁坏林木价值 3 倍罚款,计 820.9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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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毕 |
市森林公安局20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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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汪向东 填报人: 杨光兆
备注:本表由局属各行权单位汇总填报,市森林公安局包括本局和三区分局办理的案件。


川公网安备510402020003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