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种子法》)解读
来源:生态科 发布时间:2022-04-24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种子法》的第四次修订,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对于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一是党中央有明确要求。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把修改《种子法》列为重点任务,强调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二是种业科技自立自强有紧迫需要。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我国种业原始创新动力不足,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亟须对种子法进行修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
三是国际上有可借鉴做法。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78个成员中,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巴西等69个成员已经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在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做法,为我国《种子法》修改实施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修订重点
第一,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修改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第二,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三,完善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此外,为进一步鼓励育种创新,《种子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提出,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开展主要粮食作物、重要经济作物育种攻关,保障育种科研设施用地合理需求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种子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简化了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以及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审批手续。为加强种子检验检疫,第七十六条对种子生产特别是果树种苗生产检验、检疫的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政策文件:http://slyj.panzhihua.gov.cn/zwgk/zcfg/gfxwj/4171310.shtml